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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构的类型

来源:信托产品 浏览:347次 时间:2019-06-12
  信托机构的类型
  (一)专业信托机构
  专业信托机构又称为单一信托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它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经营银行业务,主要从事长期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目前专业信托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全国性的信托机构,如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另一种则是各地方的信托机构如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信托公司。
  (二)兼营信托机构
  兼营信托机构是指既从事信托业务,又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兼营信托机构根据其从事银行业务和从事信托业务的侧重点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以从事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银行业务的信托机构
  如日本的信托机构大多是以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这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由于侵略战争的巨额支出引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民间亦没有足够的资财用来信托,甚至已订立的少量信托合同,也纷纷要求撤回,这给信托机构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困难。按照日本当时的法律规定,信托机构不能经营银行业务,而根据《兼营法》,则准许普通银行可以兼营信托业务。为了使信托公司摆脱困境,日本政府通过《银行法》将信托机构改组成信托银行,这样,它们便可以利用银行身份,扩大业务范围,从而渡过危机。1953年6月,日本大藏省提出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方针,使信托银行承担长期信贷业务,于是,一部分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相继不再经营信托业务,这样,日本的信托业务就集中到信托银行手中。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加快信托业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步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从事信托业务;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但是。信托银行仍然是日本信托业的中坚力量。
  2.以从事银行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部
  一般情况下,银行信托部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本身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要受到另一机构的控制。它们一般是商业银行或专业银行为兼营一部分信托业务而设置的银行附属机构。这种组织形式的信托机构也比较普遍地存在。如美国的大部分信托业务都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银行信托部经营的。在美国,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规定,国民银行可以兼营信托业务。各州的银行法也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在我国,以前银行系统所属的信托机构也属于此种类型,但目前随着信托机构改革的深化,银行系统的信托机构已经和银行脱钩,名称也改变了,如原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曾经改名为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以上所涉及的各种信托机构都可从事信托业务,然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究竟选择哪一种类型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则取决于一国的国情、经济体制模式及金融体制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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