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
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2申请范围:
内资新设企业名称登记,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3准备申请材料、选择企业登记机关
根据名称登记申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结合企业现场申请条件及企业名称相关信息(如:注册资本、企业住所),选择有受理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
4提交纸质材料
将填写完整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受理意见。
5领取通知书
企业登记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名称设立登记意见。通过后,授权委托人可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未通过的,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修改材料。
关于国家局核名的纯干货,今天分享这么多,如果还有想了解的,可以给我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