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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https://www.pixiuvip.com/anxin/​ 浏览:378次 时间:2019-07-01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由信托制度构建起的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于信托当事人之间所处地位来决定的。

  (一)受益人之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受益人之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基于信托特性而形成。信托的权益分离性,决定了受托人持有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权,而所产生的信托利益归于受益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受益人不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只享有取得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之信托财产上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的有限责任性,决定了受益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享有请求受托人忠实地履行职责和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

  由上述可以归纳出:一项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接受信托利益,则受益人于信托存续期内,依信托文件的规定而享有信托利益。而对于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受益人并不享有物权,仅享有向受托人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债权。受益人之诸多权利,都是围绕其应获信托利益而来,只要受托人不违背信托目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受益人就不拥有参与信托事务的积极性权利。受益人因其没有对信托财产之管理运用、处分的权利,故而就应该履行不得干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正常管理的义务。

  (二)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放弃该受益权的权利(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受益人对其享有的受益权有依法转让、继承和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权利(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受益人于信托终止时,享有信托财产的归属权(见我国“信托法”第五十四条)。

  2.受益人享有的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并于行使这些权利时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九条):

  (1)受益人有权了解委托人设立信托之项下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该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

  (2)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3)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之原状或予损害赔偿(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3.受益人的其他权利

  (1)受益人有权选任受托人,在遗嘱信托中,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见我国“信托法”第十三条);

  (2)受益人对违反法定条款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见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

  (3)受益人有权同意受托人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对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见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信托文件未作规定时,受益人可以作出决定(见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5)受益人有权参与商定对受托人之报酬未作约定的补充约定以及报酬的增减(见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五条);

  (6)受益人有权同意受托人辞任的请求(见我国“信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受益人有权认可受托人于其职责终止后所作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受托人的责任(见我国“信托法”第四十一条);

  (8)公益信托中的受益人有权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违反“信托法”之规定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见我国“信托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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